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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七)
2014-06-09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事项转移实施方案及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事项转移实施方案进行公告。

  附件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事项转移实施方案

  附件二: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事项转移实施方案

附件二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转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自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实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相关工作的有序转移和承接,确保我省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考核水平及质量。

二、转移范围和方式

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转移给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三、承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具有开展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3. 具有所承担的培训考核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以及培训考核场地、设备设施;

4. 具有与所承担的培训考核工作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并且有效实施;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转移步骤

(一)接受承接单位的申报

具备相关条件且拟承接该事项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应当于6月16日之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申报,申报时应当明确拟承接的具体专业范围和开展工作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拟定承接单位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承接、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承接该事项的单位进行审核,拟定承接单位。

(三)公示公告承接单位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6月21日之前,将拟定的承接单位通过各级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将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上述原则重新予以确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公示完毕的拟定承接单位报省质监局统一对外公告。

(四)办理承接手续。

对公示无异议并经省质监局统一对外公告的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6月30日之前与承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事项移交工作。

五、承接期限

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本方案的规定重新予以确定。

六、监督和管理

1.承接单位应当在确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从事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并接受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承接单位应当为考核合格的申请人按规定制发《计量检定员证》,《计量检定员证》证书样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格式印制,《计量检定员证》须加盖“**省、市(县、区)计量检定员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3.发现承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时,同级质量技术监局应当中止其承接转移工作资格,重新确定其他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承接相应工作。

4、各承接单位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123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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